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明确,属于强制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定期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复现量值之间关系的操作。计量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企业自愿的溯源行为,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明确,自2020年10月26日起,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列入强制管理目录中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对于虽列入强制管理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明确规定:“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以温度计为例,用于测量人体温度的体温计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除此之外的温度计可以不进行检定,但根据GB 14881的相关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定期校准、维护。
食品企业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对计量器具进行编号标识,以便对检定、校准周期的管理,防止不合格计量器具非预期使用。
食品行业生产从原料进厂、生产到成品检验、出库,各个环节都需要依靠计量器具实施控制,对这些计量器具一般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第一种情况: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质量安全并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测量设备,按周期送政府计量机构强制检定。
第二种情况: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检测有数据要求的测量设备,这些计量器具须做好周期检测对比记录(校准)。
第三种情况:成套设备上指示用的仪表,性能稳定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此类仪表出厂前已检定,按设备要求做好日常维护。
化验室水浴锅温度计按照第三种情况进行管理,做好日常维护即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企业周期送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政府计量检定机构免费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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