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为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检查内容,修订形成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
一、责任分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对排污单位的检查,按照监管职责进行分工;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各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组织下开展配合。
二、检查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及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检查要求
(一)信息收集
检查人员可收集以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2. 排污单位与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合同;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及全过程原始记录;
4. 排污单位上报或联网的自行监测数据;
5.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控情况;
6. 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二)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 资料检查;
2. 现场检查;
3. 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现场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2. 应采取文档、照片、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情况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内容。重点检查监测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自动监测检查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完成率、站房建设标准化、排污口规范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运维人员能力评定证书、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等方面,废水流量计还应关注设备检定等情况。
(三)自行监测结果的报送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已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是否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平台录入手工监测数据,数据录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时等。
(四)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档案,对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五)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
委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还应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范围、采用的分析方法适用性、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等,必要时可赴 开展现场检查,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试剂耗材等保存、 环境等以及检测人员持证情况。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五、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形判别
(一)监测方案不规范
1.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排放情况变化后未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变更;
2. 自行监测方案信息不完整;
3.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等不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监测数据不完整
1. 实际监测指标与自行监测方案不匹配;
2. 未开展监测且无相关情况说明支撑台账;
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其他管理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三)数据质量不受控
1. 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2. 未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3. 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
4. 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在内的监测台账记录不完整或未如实反映情况;
5. 存在伪造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情况;
6. 自动监控设施设置的参数及量程与备案材料不一致,且无相关修改的有效证明;
7.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信息公开不到位
1. 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小于90%;
2. 未及时录入手工监测数据;
3. 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
六、结果报告
(一)检查结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附录1的附表对排污单位检查结果进行评分,自行监测检查结果总得分≥80分,检查结论为“较为规范”;≥60分~<80分,检查结论为“基本规范”;<60分,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结果报送
各相关单位应按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个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打分情况(电子版),同时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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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十四五以来,国家着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 建设和国家重点 体系重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赋能生物科技快速发展,掀起了科研领域创新变革的浪潮。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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