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晶信电子有限公司执法监测VOCs浓度超标1.4mg/m³,罚款10万,在线监测却从未超标!
省厅发文: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54条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要求;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8条明确指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
环境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执法监测”的目的是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监测数据将会成为环境执法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从司法实践来看,环境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会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环境监测工作目前普遍存在采样/分析操作不规范、记录填写不完整、质控措施不到位、某些环节无法溯源等问题,这些要素都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所以,监测机构必须对监测过程中的各个要素进行有效性审核,确保提交的数据合法有效,真正为法院认定违法事实、确定违法责任提供事实依据,最终妥善解决环境纠纷案件。
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
2010年,《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37条就已经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11年,原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也强调了监测数据的重要性:“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16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2条又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得到了明确的赋予。环境执法的对象通常为污染源企业,执法监测的对象则是污染源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执法监测数据则是监测人员运用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借助各类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对采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得出的分析结果是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环境监测技能方法相结合的产物,其科学性毋庸置疑;
环境监测人员在监测过程中独立、诚实,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对样品中污染物的含量做出公正理性的判断,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得到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客观地反映企业的排污状况,作为证据用来证明违法排污行为事实的存在。
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要点
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呈堂证据,必须经历完整的举证、质证、辩论和法庭评议等一套完整合法的法庭审理过程,法庭要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若存在缺陷,法庭会对其证据能力作出否定的判断。监测数据的证明能力要得到认可,就必须经得起庭审的推敲和辩方的质疑,只有有效的监测数据才能真正成为违法排污行为定案的依据。环境监测机构在出具环境监测数据之前均经过三级审核,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严格的把关,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取决于监测过程中各个要素的有效性,涵盖“人、机、料、法、环”多个方面,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机构资质、监测样品、分析方法、仪器设备、质控措施、监测记录及结果的有效性开展审核。
1、资质有效性审核
监测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监测人员应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对其出具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证据时,监测机构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监测人员的有效持证证明应该作为附件随监测数据的记录等资料一并提交。
2、样品有效性审核
首先要求采样布点的位置正确,点位的布设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样品采集的点位、有组织废气采样孔开设的位置等,必要时将现场采样点位的照片附在记录中;其次采集的水样应按照规范要求在现场添加固定剂,所有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运输和保存,并在保存期限内进行分析,现场采样记录应有企业人员签字认可。
3、分析方法有效性审核
采用的分析方法应在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测能力范围内并现行有效,记录中应清楚注明分析方法的名称和标准编号。
4、仪器设备有效性审核
仪器设备必须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其检定/校准证书和使用记录是仪器有效的直接证明,故也应该作为提交材料的附件。
5、质控措施有效性审核
现场采样应按要求采集全程序空白样、现场平行样, 分析应按要求进行 空白、 平行、加标回收等测试,同时进行有证标准物质的测试检查,保证质量控制措施到位。
6、监测记录有效性审核
记录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记录填写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现场采样/监测记录应与现场采样/监测同步在采样现场填写, 分析记录应在分析的过程中同步填写,不可以先记录在记事本或草稿纸上,事后再重新誊写。记录中的文字表述、符号或代码表示应符合环境监测行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因子名称和代码的表述应与相关标准中一致,如许多监测记录中将恶臭类污染物“氨”写成“氨气”,把“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都简单记为“COD”,对环境水样和污水样中的重金属类指标名称区分不明确(镍/总镍、铬/总铬);
再如监测点位的标识:废水监测点位用“★”表示、地下水监测点位用“☆”表示、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用“◎”表示、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用“○”表示、厂界噪声监测点位用“▲”表示、敏感点噪声监测点位用“△”表示等。
7、监测结果有效性审核
首先对数据的统计和计算应正确,如燃烧废气中的污染物须进行基准含氧量的折算、厂界噪声监测结果需进行背景值的修正、部分废气污染物除了计算排放浓度外还需计算排放速率等;
其次监测结果应符合逻辑,如同一水样的化学需氧量高于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铬浓度大于六价铬浓度、总氮浓度应大于氨氮浓度、溶解氧值不应大于相应水温下的饱和溶解氧值、处理设施出口污染物浓度不应大于设施进口浓度等,同时还须注意处理设施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的可达可信性。
案例分析
抽取某环境监测站的几份监测资料进行审查,发现资料基本能满足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但要作为执法性质的证据,仍然存在着少数要件缺失、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如下:
(1)针对缺少监测人员资质信息的问题,应补充监测人员的上岗证,记录中注明监测人员的上岗证编号;
(2)针对未体现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情况的问题,应补充检定/校准证书,记录中注明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有效期;
(3)针对部分监测点位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应根据因子类别正确标识监测点位;
(4)针对缺少现场采样点位照片的问题,应在今后的监测中补充现场采样点位照片;
(5)针对未统计质量控制情况,缺少有证标准物质的检查的问题,应补充质控样品统计,并在今后的监测中补充有证标准物质的检查。
结语
环境监测数据作为证据资料提交给法庭时,需要所有与此项监测工作有关的资料作为支撑。作为执法证据,监测机构在提交监测数据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只有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才能得到法庭的认可,才具备证据能力,真正服务于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
(内容来源:网络 由小析姐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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