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规范指导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源自动监控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考虑到VOCs 种类和分析方法繁多,结合调研发现,目前全国已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且已出台《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为保持一致,将本技术指南范围确定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考虑到在全国废气VOCs重点污染源统一安装、统一监测非甲烷总烃项目的需要,本技术指南仅对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提出要求,对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测量的系统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
特别说明之处
为更好理解本技术指南,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主要有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有效数据、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分析周期、响应时间、响应因子、转换效率等,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对于有效数据定义,本技术指南去掉了HJ75中必须经过验收的限制。
一是为了避免排污单位不验收或者拖延验收,导致数据无效,影响数据使用;
二是目前已取消了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即可,考虑到影响数据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是监测设备的准确性,而不是验收之类的形式认定,只要在线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其监测的数据即为有效数据;
三是参考了原环境保护部给原北京市环保局《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18〕21号)中“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的回复。
2.考虑到目前各地在数据应用时,有的地方以日均值作为处罚基准,有的地方以小时均值作为处罚基准,所以本技术指南增加了有效日均值的定义,以满足各地环境管理要求
3.考虑到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表分析周期在2分钟左右,其数据的显示没有常规污染物监测时浓度爬升的阶段,HJ75中定义的“系统响应时间”不适用于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本指南重新定义了“响应时间”。
编制技术指南的意义
1.完善污染源监测指标,建立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监测网络的要求。
作为大气中VOCs的重要来源,对工业排放源VOCs排放浓度、总量的监测势在必行,自动监测作为对有组织排放的一种有效监测方式,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实现对工业排放源VOCs的综合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为此有必要拓展污染源在线监测指标,完善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推进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运行。
2.规范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需要。
对于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目前VOCs在线监测的配套技术规范尚不完善,为规范指导全国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设备选型混乱、安装不规范、运行不稳定等问题,需要制定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3.提高数据质量,增强在线监测效能,服务环境管理的需要。
很多省市已经开展了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亟需通过规范指导排位单位正常运行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更好地发挥在线监测作用,为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本技术指南共有8个附录,其中规范性附录3个,资料性附录5个,以便使用者在安装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时参照使用。
生态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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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十四五以来,国家着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 建设和国家重点 体系重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赋能生物科技快速发展,掀起了科研领域创新变革的浪潮。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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